本文摘要:
变换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时评估陈诉已逾期的还需重新评估、拍卖吗?看法一西安中院对案涉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原申请执行人因其金融从业者的行业限制,不能接受不动产抵债,故未向法院申请接受以物抵债,西安中院亦未启动司法变卖法式,而是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法式。因此,西安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本次变价处置法式已告完结。 变换后的申请执行人向西安中院提交《抵债申请书》,应作为对案涉房产的重新变价处置申请,在未经新的拍卖、变卖变价处置法式,执行法院强制抵债不切合执法划定。
变换申请执行人以物抵债时评估陈诉已逾期的还需重新评估、拍卖吗?看法一西安中院对案涉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原申请执行人因其金融从业者的行业限制,不能接受不动产抵债,故未向法院申请接受以物抵债,西安中院亦未启动司法变卖法式,而是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法式。因此,西安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本次变价处置法式已告完结。
变换后的申请执行人向西安中院提交《抵债申请书》,应作为对案涉房产的重新变价处置申请,在未经新的拍卖、变卖变价处置法式,执行法院强制抵债不切合执法划定。案例索引《陕西轩正元实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昊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刘明涛,卫静乞贷条约纠纷执行案》【(2020)陕执复30号】裁判意见陕西高院认为:一、民事执行中的以物抵债是指在款项债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款项给付能力,直接将其产业作价交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债务,抵偿物与被执行人所肩负的款项债务在价值等额内抵销。民事执行法式中,以物抵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合意性以物抵债,即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法式,直接将被执行人产业作价交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所肩负的款项债务;另一种是强制性以物抵债,即当泛起执法划定的不能拍卖、变卖或流拍、变卖不成的情况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将被执行人产业作价交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所肩负的款项债务。
强制性以物抵债必须是在被执行人的产业业经拍卖、变卖而无法变现或者产业自己不能拍卖、变卖时方可适用。本案执行中对案涉房产的以物抵债,应属强制性以物抵债。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划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划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产业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通告。本案中,西安中院对案涉房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原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西影路支行因其金融从业者的行业限制,不能接受不动产抵债,故未向法院申请接受以物抵债,西安中院亦未启动司法变卖法式,而是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法式。因此,西安中院对案涉房产的本次变价处置法式已告完结。
2018年3月15日,变换后的申请执行人轩正元实业公司向西安中院提交《抵债申请书》,应作为对案涉房产的重新变价处置申请,在未经新的拍卖、变卖变价处置法式,执行法院强制抵债不切合执法划定。二、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划定》第二条的划定,在执行法式中,被执行人的产业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实时举行拍卖、变卖或者接纳其他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事情的通知》第二条的划定,关于公布网络司法变卖通告期限的问题。网拍二拍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公布网络司法变卖通告。
2018年8月23日,西安中院凭据轩正元实业公司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执行中,西安中院在对案涉房产重新查封后未接纳评估拍卖措施,而是于同日作出执行裁定将案涉房产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轩正元实业公司。西安中院以物抵债裁定是在案涉房产第三次流拍一年多后作出,此时评估陈诉有效期已届满两年,评估价及相应的拍卖保留价已经不能客观反映抵债标的物的市场价值,仍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债,不具有执法划定的以物抵债情形。
况且在前次执行法式终结一年多后,轩正元实业公司主张原债权人招商银行西影路支行在前次执行法式中未主张的以物抵债的权利,无事实和执法依据。看法二涉案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后,债权人将全部债权转让给环渤海资产,法院遂裁定将申请执行人予以变换,后环渤海资产又受让该房地产抵押权人之债权,并于第一次受让债权后近3年再次申请以物抵债,法院以原流拍价举行抵偿债务。案例索引《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案》【(2018)京01执374号】裁判意见北京一中院认为:北京市永邦状师事务所与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条约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执法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2)京仲裁字第0791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推行。

2013年3月21日,本院查封了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层03衡宇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本院委托北京国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举行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731.89万元。本院委托北京嘉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举行拍卖。
上述房地产经三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2016年1月26日,北京市永邦状师事务所与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北京市永邦状师事务所将(2012)京仲裁字第0791号裁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2016年3月24日,本院出具(2016)京01执异63号裁定书,确认(2012)京仲裁字第0791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换为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
2016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地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028.4096万元以物抵债。经查,上述涉案房地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未经生效执法文书确认。2017年3月13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与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宏志、霍艳红金融乞贷条约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43811号民事讯断书,确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对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层01、03衡宇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2月11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与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将(2015)海民(商)初字第43811号民事讯断书中的全部权利转让给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
2019年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8执异161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将(2015)海民(商)初字第43811号民事讯断书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由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体支行变换为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2019年1月22日,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再次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申请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028.4096万元接受上述拍卖房地产,以抵偿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推行的债务共计人民币2573.99999万元。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已向本院支付以物抵债差价款及评估拍卖费、执行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产业的划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划定,裁定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号×层03衡宇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人民币3028.409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抵偿被执行人北京御盛隆堂科技生长有限公司、御盛隆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推行的债务共计人民币2573.99999万元。
产业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北京环渤海资产治理中心(有限合资)时起转移。转自 秘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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