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要:
外国人于今时今日而言都是不陌生的了,因为我们常常不会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看见他们,不管是黑人也好白人也罢我们都应当友好关系对待,这也是我国的待客之道,但是,往往有些外国人就很不明智的自由选择了在中国犯罪,那么,外国人犯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外国人犯罪案件要采行外交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不予处置。
外国人于今时今日而言都是不陌生的了,因为我们常常不会在城市的大街小巷看见他们,不管是黑人也好白人也罢我们都应当友好关系对待,这也是我国的待客之道,但是,往往有些外国人就很不明智的自由选择了在中国犯罪,那么,外国人犯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外国人犯罪案件要采行外交途径解决问题?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限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不予处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外国人犯罪必须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情形: (1)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除法律有些尤其规定外,都限于我国刑法的规定; (2)根据我国刑法的维护管辖权,外国人(还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低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限于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不受惩处的除外; (3)根据广泛首府原则,对于我国签订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分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限于我国刑法;一般而言,对于反和平罪、战争罪、鼓吹人道罪、非法用于武器等战争犯罪,非法挟持航空器罪,劫持人质罪,限于我国刑法; (4)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该胜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依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责任,但是在国外早已接受刑罚惩处的,可以减免或者减低惩处。哪些外国人犯罪案件要采行外交途径解决问题? 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避免和处罚侵犯不应不受国际维护人员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该公约于1977年2月20 日取得多数的成员国批准后以求生效。该公约不断扩大了有关受保护人员的范围,强化了缔约国严惩这类国际罪行的义务。
中国于1987年6月23日重新加入上述公约,并先前于1979年7月3日重新加入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外事案件时应遵从公约的规定。同时,我国的国内法律也醉心到该问题,使之划入国内法律的范畴。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具体了拥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违反我国刑律应该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的原则;其次,我国的《外交特权与免税条例》对哪些人拥有刑事豁免权不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这些人也就是犯罪后采行外交途径解决问题的人,明确还包括: (1)到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备同等身份的官员; (2)外交代表,还包括大使、公使、驻华、帮办、武官、秘书、随员等; (3)与外交代表联合生活的未婚和未成年子女; (4)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与其联合生活的未婚及未成年子女; (5)途经我国的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联合生活的未婚和未成年子女; (6)持有人中国外交护照或者持有人外交护照(有协议互免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7)经我国政府表示同意给与特权与豁免权的其他来中国采访的外国人士; (8)依照我国已重新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际的组织签定的协议不应享用外交特权与免税的来中国参与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以及临时来我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专家和驻我国的代表机构的人员。此外,在我国与许多国家签订的有关双边条约中,如《中美领事条约》、《中意领事条约》等,对有关外交豁免的拥有人不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人在我国境内犯罪,不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问题。
本文关键词:外国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球王会
本文来源:球王会-www.houdedanye.com